公告苗栗縣地區「計程車共乘營運服務申請審查作業」,徵求有意願經營之業者參加評選
公告事項:
一、申請辦法: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受理計程車共乘營運申請審查作業規定」。(詳見附件)
二、計程車共乘服務計畫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轄區合法登記之計程車客運業及經核准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二)經營路線如下:
1、路線1:「竹南火車站-竹南超豐電子」。
2、路線2:「竹南超豐電子-頭份大潤發」。
3、路線3:「臺灣客家文化館-銅鑼火車站」。
4、申請業者得依市場營運自行規劃苗栗地區路線共乘之營運。
(三)共乘費率:申請業者逕向苗栗縣計程車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並由公會提報苗栗縣政府核定之。
(四)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17時止(例假日不受理),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以專人送達之方式送達苗栗監理站收文處,逾時不予受理。
(五)籌備期限:經獲評選核准之業者應於核准籌備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備,倘未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報請本所苗栗監理站展期1次,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逾期撤銷核准。
(六)經營期限:以3年以內為經營期限,自核定開始營運日起算。
三、受理單位: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苗栗縣苗栗市福麗里福麗98號)。